一、文化遺產保護范圍
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及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二、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1、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人類文化的傳承;保護文化遺產是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保護文化遺產能夠幫助各族人民廣泛汲取民族精神養分;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了各族人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的歷史根基。
2、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人類文化的傳承,培植社會文化的根基,維護文化的多樣性和創造性,保護社會不斷向前發展;保護文化遺產是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
3、保護文化遺產能夠幫助各族人民廣泛汲取民族精神養分,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文物有著無可代替的作用;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了各族人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的歷史根基;文化遺產在對外交流,保護旅游業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臺。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四、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建議查閱當地人大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