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出租是什么?
所謂連人帶車出租業務就是汽車租賃公司或者個人提供車輛出租業務,同時為承租人配備駕駛人員的一種汽車租賃行為。目前,很多地方認為,該種業務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25號)中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規定,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筆者認為,對于連人帶車出租業務應根據該業務的性質,以及費用支付情況進行認定,而不是按對特殊行業的特殊規定進行比照。
連人帶車出租業務如何征稅?
連人帶車出租業務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在規定期限內,承租人支付固定費用給出租人,獲得完全對車輛及駕駛員的使用權,車輛的全部費用包括燃料費、過路費等,都是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無須知道每次的行駛路線,只承擔駕駛員的工資。
另一種情況是在規定期限和規定的路線內,承租人支付固定費用給出租人,車輛的全部費用包括燃料費、過路費等,都由出租人承擔。
第一種情況是將運輸工具作為一種固定物品出租給他人使用,固定收取費用,這時的汽車(車輛)對出租方來說更側重于是一種物品、設備,而不強調其運送客人、貨物的功能和目的,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服務業中租賃業的有關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至于配備駕駛人員,則是一種勞務派遣。針對這種情況,連人帶車出租業務應按營業稅的“服務業——租賃業”征收。
第二種情況是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這是標準的“交通運輸業”行為。應按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征收。